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管理,兰州有了新标准

来源: 奔流新闻 浏览量: 6335
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条件及办学行为,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,兰州市教育局会同兰州文旅、民政、市场监管等六部门出台的《兰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指导标准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标准》),对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、名称设定、培训内容等提出明确要求。兰州市将加大对违法违规校外培训行为的查处力度,不断规范校外培训办学行为,确保家长、学生正当权益不受侵犯,校外培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。

《标准》所称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,是指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,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,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,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文化艺术类(包含音乐类、美术类、舞蹈类、戏剧与影视学类、设计学类、中国传统艺术、3-6岁学龄前儿童艺术启蒙以及其他艺术类)、体育类(基础体能类、球类、游泳及水上项目类、体操运动类、武术运动类、冬季运动类、棋牌类、无线电模型类、登山运动类、3-6岁学龄前儿童体育以及其他体育类项目)、科技类(机器人编程、创客、动手操作类、3-6岁学龄前儿童科技启蒙以及其他科技类)等有助于中小学生素质提升、个性发展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校外培训机构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严禁开展学科类培训,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不得面向中小学生开展高危险性体育培训。

《标准》不适用于面向成人的体育俱乐部以及职业资格认证、生活技能培训、小饭桌、家政服务(含托管看护)等非教育培训性质的市场服务机构。

《标准》自2023年5月18日起实施,有效期两年。
审批登记
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、科技类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,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,在县级市场监管、民政等登记注册部门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面向中小学生的文化艺术类、科技类、体育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。

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,对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,如出现不符合设置标准等情况,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,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,终止培训活动,并函告同级民政或市场监管登记注册部门。
办学场所
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的场所(含办公用房、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)。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,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有关材料;租用场所办学的,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房屋产权有关材料,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。租赁场地须为商铺或写字楼性质,不得选用工业厂房、居民住宅、简易建筑、临时建筑、危房、地下室、半地下室、仓库、车库、夹层、违章建筑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场所,不得租用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不全的场所,不得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(园)校舍、场地办学。此外,用于办学的场所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要求:

1.培训机构同一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以县区制定标准要求执行(不得低于200平方米),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/3,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。

2.招收寄宿学员的培训机构,其生均宿舍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.5平方米。应当配备与寄宿学员规模相匹配的阅览、生活与运动场所和设施设备。

3.舞蹈、戏剧、戏曲、模特类等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,确保不拥挤、易疏散。其中舞蹈教室应满足不同类型舞蹈的教学要求,并可开展形体训练活动,教室内应采用木地板或塑胶板、设通长镜面,设固定把杆、附设储物室(柜)。模特类应具备标准T台表演厅,其他参照舞蹈类教室标准执行。音乐、播音主持类教室的门窗应隔声,墙面及顶棚应采取吸声措施;美术教室的墙面及顶棚应为白色,有良好的天然采光,当采用人工照明时,应避免眩光。

4.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米,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米。
从业人员
1.培训机构应当配备具备相应培训能力、身心健康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和专兼职教学教研人员,不得聘用幼儿园、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(含民办中小学在职在岗教师)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。

2.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、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;教学教研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,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书,或具备与所教专业相符的职业(专业)能力证明,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%。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生人数的2%。

3.培训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,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,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;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。

4.培训机构应与聘用的全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、缴纳社会保险,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。对初次招用人员,应当开展岗位培训。

5.教学教研人员的基本信息(姓名、照片等)、教师资格(资质证明)、从教经历、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、网站显著位置公示,并及时在全国校外教育培训监管与服务综合平台备案。

6.体育类培训机构应配备与培训内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专(兼)职教练员,保证培训质量。教练员应具有国家认可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证书,具备与培训项目相符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,所提供的证书必须能够从相关认证系统中查询。
培训内容
1.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、教学大纲,配备相应培训材料,合理安排培训课程内容。课程内容必须符合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,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教学培训全过程,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。

2.培训机构选用的培训材料须为审核通过的培训材料或正式出版物,且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。培训机构选用境外教材,应参照《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》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。所有培训材料应递交审批部门审核备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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